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45号)等文件,制定本分配方案。公示期为2024年5月10日-5月1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反映。
联系科室:县经信局绿色发展科,电话:0573-86588018,传真:0573-86124530。
附件:海盐县2024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2024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 〔2024〕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二、项目计分规则
因素权重:投资额、二氧化碳减排量权重分别为40%和60%。
项目投资得分:以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中我县入选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平均值的50%作为基准值。企业投资未到基准值的,计0.5分;超过基准值的,每增加基准值的10%,加0.05分,3分封顶。
项目二氧化碳减排得分:以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我县入选项目申报减碳量平均值的50%作为基准值。企业申报减碳量未到基准值的,计0.5分;超过基准值的,每增加基准值的10%,加0.05分,3分封顶。
按照计分规则对各项目进行打分,确定每个项目得分和清单内项目总得分。
三、项目资金分配
项目分配资金=项目投资得分÷清单内项目投资总分×专项资金总额×40%+项目二氧化碳减排得分÷清单内项目二氧化碳减排总分
备注:项目投资、二氧化碳减排绩效目标完成比例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
四、资金拨付及项目验收
项目投资进度达到30%,预拨80%的分配资金。
项目验收时,委托不少于3名专家(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按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核拨剩余资金。不符合验收要求、项目建设期内发生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未申请调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补助的资金。
五、其他说明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当年度省示范项目计划名单的项目。计划名单内项目无法完成省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时,应尽早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文件要求,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增补新项目、追回资金等工作,资金重新合理分配。
信息来源: 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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